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瑞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泉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100元,應繳裁判 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