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1號
- 原告
- 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富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珮律師
- 被告
- 陳寶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03年2月18日102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四第十七行「原告」既自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民國103年2月18日102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載之誤寫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