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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告
傑宏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雄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被告
陳寶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03年2月18日102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一0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四第十七行「原告」既自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民國103年2月18日102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載之誤寫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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