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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告
陳志斌
被告
神彩飛揚運動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起訴狀所載,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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