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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告
莊麗香
原告
莊麗月
原告
李莊阿桑
原告
莊和富
原告
賴麗華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振銘
被告
順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清富
訴訟代理人
劉紹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二土地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欄所載之誤寫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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