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李俊彬
- 法定代理人林清富
- 原告莊麗香
- 被告順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2號原 告 莊麗香 莊麗月 李莊阿桑 莊和富 賴麗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振銘 被 告 順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林清富 訴訟代理人 劉紹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二土地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欄所載之誤寫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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