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7,018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58,52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