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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蕙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右山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原告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威營造

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5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201,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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