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蕙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右山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威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5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201,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