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7號
- 原告
-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彊鍲
- 被告
- 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就所請求潔淨處理日期、項目、金額詳細以表格列明明細,並於各明細後面註明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