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7號原 告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彊鍲 被 告 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30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就所請求潔淨處理日期、項目、金額詳細以表格列明明細,並於各明細後面註明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