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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告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彊鍲
被告
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就所請求潔淨處理日期、項目、金額詳細以表格列明明細,並於各明細後面註明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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