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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2號

請求違約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炁能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芳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真宜因102年度訴字第652號請求違約金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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