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瑋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均曜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