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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瑋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均曜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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