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4號
- 原告
- 郭洪桂惠
- 原告
- 洪悅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清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郁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育錚律師
- 被告
- 泰霖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發
王健盛
王振宇
王健興
王健榮
王泓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伍拾萬元」;理由欄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