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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告
郭洪桂惠
原告
洪悅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告
泰霖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發

      王健盛

      王振宇

      王健興

      王健榮

      王泓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伍拾萬元」;理由欄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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