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 909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8,4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