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9號
- 原告
-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洋城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男律師
- 被告
-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峯
- 訴訟代理人
-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第16頁第19行「3,108,000元」及第26行「3,18,000」記載,均應更正為「310,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按:上開數字之記載經與第1頁兩造契約總價數額相核即知係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