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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4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告
欣禾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被告
長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原本壹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2年2月22日簽訂鋼筋合約書,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購買鋼筋原料,原告並交付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票,作為給付價金之用,詎被告於102年3月12日提示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兌現後,竟未依約給付買賣標的物,經原告定期催告,仍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原告遂向被告表示解除契約,被告雖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返還原告,卻以已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向銀行進行票貼為由,拒絕返還如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原告因而向本院聲請假處分執行,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70號執行命令,禁止被告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予他人,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既已解除,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6款規定,被告應償還原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之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184,400元,及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支票返還原告。

(二)訴外人高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第建設公司)於100年1月30日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由高第建設公司向被告購買鋼筋材料,高第建設公司並交付被告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支票共6紙,作為給付價金之用,詎被告將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並獲款共2,556,000元後,竟未依約給付買賣標的物,經高第建設公司定期催告,仍未依約履行,高第建設公司因而向被告表示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被告應償還高第建設公司2,556,000元,高第建設公司嗣於102年7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三)為此,爰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6款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鋼筋合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支票存款戶往來明細對帳單、支票兌付證明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9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56頁),核與其主張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70號卷核閱無誤。又被告已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四、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買賣契約,原告及訴外人高第建設公司因而解除契約,高第建設公司並將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6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返還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支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53,668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票載發票日  │
│號│                │              │          │(新臺幣)  │            │
├─┼────────┼───────┼─────┼──────┼──────┤
│1 │第一銀行運河分行│欣禾豐營造工程│EB0000000 │1,184,400元 │102年3月8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第一銀行運河分行│欣禾豐營造工程│EB0000000 │1,184,200元 │102年5月18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第一銀行運河分行│欣禾豐營造工程│EB0000000 │1,579,200元 │102年6月18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土地銀行安平分行│高第建設股份有│EA0000000 │1,118,250元 │100年2月18日│
│  │                │限公司        │          │            │            │
├─┼────────┼───────┼─────┼──────┼──────┤
│5 │土地銀行安平分行│高第建設股份有│EA0000000 │559,125元   │100年5月18日│
│  │                │限公司        │          │            │            │
├─┼────────┼───────┼─────┼──────┼──────┤
│6 │土地銀行安平分行│高第建設股份有│EA0000000 │559,125元   │100年6月18日│
│  │                │限公司        │          │            │            │
├─┼────────┼───────┼─────┼──────┼──────┤
│7 │土地銀行安平分行│高第建設股份有│EA0000000 │223,650元   │100年2月18日│
│  │                │限公司        │          │            │            │
├─┼────────┼───────┼─────┼──────┼──────┤
│8 │土地銀行安平分行│高第建設股份有│EA0000000 │111,825元   │100年5月18日│
│  │                │限公司        │          │            │            │
├─┼────────┼───────┼─────┼──────┼──────┤
│9 │土地銀行安平分行│高第建設股份有│EA0000000 │111,825元   │100年6月18日│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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