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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被告
有泰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保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公司就拉拔器之製作與使用、修理,有無勞工安全衛生守則之相關規定?是否曾進行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㈡被告公司中其他員工是否曾因製作、使用或修理拉拔器曾受有傷害?

被告應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公司就拉拔器之製作與使用、修理,有無勞工安全衛生守則之相關規定?是否曾進行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㈡被告公司中其他員工是否曾因製作、使用或修理拉拔器曾受有傷害?

㈢拉拔器使用在何機具上,請提供照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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