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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告
謝嚴雀
原告
謝庭尉
原告
謝庭立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孟秋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複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告
益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被告
鑫鈜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告
林松山

      李文忠

      林志遠

      李長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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