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 告 廖碧虹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陳雲壤 被 告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 代 理 人 顏婌烊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改依訴訟事件進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新台幣3,000元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所定審理期日開庭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訂期民國102年9月26日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 兩造應遵期到庭,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