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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告
廖碧虹
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代理人
陳雲壤
被告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
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改依訴訟事件進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新台幣3,000元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所定審理期日開庭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訂期民國102年9月26日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予通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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