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廖碧虹
- 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代理人
- 陳雲壤
- 被告
-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宏
- 代理人
- 顏婌烊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改依訴訟事件進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新台幣3,000元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所定審理期日開庭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訂期民國102年9月26日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