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廖碧虹
以上上訴人與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2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以上上訴人與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2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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