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碧虹 被 告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