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廖碧虹
- 被告
-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