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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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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顏定儀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沂璇

以上上訴人與賴毅展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3,34

6,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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