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汶彬 趙陳玉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名永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0,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