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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汶彬

       趙陳玉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名永華實

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0,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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