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王淑惠
- 當事人臺南市政府、與被告郭炎塗、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郭炎塗、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勝興、王隆、陳建棠、陳松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又若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非楊勝興,請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被告楊勝興之送達證書經郵務機關以當事人「死亡」而退回,請依法補正被告楊勝興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若被告楊勝興確已歿,請併補正其除戶全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任婉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