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郭炎塗、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勝興、

王隆、陳建棠、陳松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又若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非楊勝興,請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被告楊勝興之送達證書經郵務機關以當事人「死亡」而退回,請依法補正被告楊勝興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若被告楊勝興確已歿,請併補正其除戶全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