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應薄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278,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7,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