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原 告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上列原告合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132元,應徵收裁判費6 萬8,91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 8,4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