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 原告
- 合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健輝
上列原告合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132元,應徵收裁判費6萬8,91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8,4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