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 原告
- 曾文宏
- 被告
- 臺南地方法院實股事務官黃品潔
- 被告
- 臺南地方法院莊股事務官吳玲媛
- 被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侯全富
- 被告
- 李元宏
李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281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0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2年5月20日以102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2年9月12日以102年度重抗字第30號裁定抗告駁回,並於102年10月8日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