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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陳鈺雯
  •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 原告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   告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 陳惠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3,464元,該項裁定已於 102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 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 份在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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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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