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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律師
被告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聖
被告
林昶明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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