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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林凱聖

  • 原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林昶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聖 被   告 林昶明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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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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