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許國興、林凱聖
- 原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林昶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聖 被 告 林昶明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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