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原告
- 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3946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569,3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5,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4,91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