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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告
上盈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程豊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12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745,8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12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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