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原告
- 上盈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程豊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12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745,8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12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