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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告
上盈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程豊子
被告
上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裕
法定代理人
張美戀
法定代理人
鄭美惠
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法定代理人
劉美蕊
法定代理人
吳團圓
法定代理人
王玉樹
法定代理人
湯世鐘
法定代理人
許茂興
法定代理人
蔡宗義
上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法定代理人
程輝煌
法定代理人
杜曾秀芳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法定代理人
楊陳月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125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3日送達原告(見本院重訴字卷第28、49、50頁),有送達證書、簽收紀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前揭卷第47、48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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