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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劉幸珍

  • 原告
    弘荷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6號聲 請 人 弘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幸珍 訴訟代理人 林慶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8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嗣因有誤,復於同年月10日刊登公告更正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2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盧昱蓁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101年7月25日│ 5,250元│AW0000000 │ │ │司(負責人:陳串)│德分行 │ │ │ │ ├──┼─────────┼─────────┼──────┼─────┼─────┤ │002 │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101年6月25日│ 11,550元│AW0000000 │ │ │司(負責人:陳串)│德分行 │ │ │ │ ├──┼─────────┼─────────┼──────┼─────┼─────┤ │003 │宗揚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101年8月31日│ 27,825元│AW0000000 │ │ │負責人:林宗淇) │臺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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