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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豐億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7月3日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2年1月3日後3個月內之10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南台彩藝印刷廠股│彰化商業銀行│101年5月5日 │1,028,747元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鄭俊銘│北台南分行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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