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豐億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7月3日依本 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 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 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2年1月3日後3個月內之102 年1月7日向本院申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謝明達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南台彩藝印刷廠股│彰化商業銀行│101年5月5日 │1,028,747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鄭俊銘│北台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