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豐億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7月3日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2年1月3日後3個月內之10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南台彩藝印刷廠股│彰化商業銀行│101年5月5日 │1,028,747元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鄭俊銘│北台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