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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請人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代理人
陳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5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01年10月15日 │120,164元 │DR0000000 │
│    │張金進              │東臺南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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