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聲 請 人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代 理 人 陳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5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01年10月15日 │120,164元 │DR0000000 │ │ │張金進 │東臺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