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大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坪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
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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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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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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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司諾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1年7月17日│255,600元 │GD0000000 │
│ │公司林黃美惠│西臺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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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司諾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1年8月27日│12,780元 │GD0000000 │
│ │公司林黃美惠│西臺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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