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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請人
大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坪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
    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司諾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1年7月17日│255,600元 │GD0000000 │
│    │公司林黃美惠│西臺南分行  │            │          │          │
├──┼──────┼──────┼──────┼─────┼─────┤
│002 │司諾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1年8月27日│12,780元  │GD0000000 │
│    │公司林黃美惠│西臺南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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