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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請人
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2月5日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10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一 │大源實業社│京城商業銀│101年9月30日│141,855元 │ 0000000 ││ │ │行仁德分行│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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