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2號

聲請人
臺灣羅梵迪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鑑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⑦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本院10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