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2號
- 聲請人
- 臺灣羅梵迪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鑑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⑦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本院10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