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楊吳盞即楊上化之繼承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1號聲 請 人 楊吳盞即楊上化之繼承人 楊素幸即楊上化之繼承人 楊美惠即楊上化之繼承人 楊英秀即楊上化之繼承人 楊素華即楊上化之繼承人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川禾即楊上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楊上化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 字第539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1年12月4日刊登民時 新聞報完畢。惟被繼承人楊上化嗣於101年12月30日死亡, 聲請人等分別為其配偶及子女,均為其繼承人,繼受其權利義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口名簿、繼承系統表、登報證明各一份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且查無被繼承人楊上化之繼承人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1日屆滿(原應於102年6月30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天成企業社盧邱麗真│台南市關廟區農會 │101年8月14日 │500,000元 │F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