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29號聲 請 人 黃振福即美冠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三、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 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2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29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禾竹食品有限│華南商業銀│101年10月25日 │134,350元 │0000000 │ │ │公司趙金堂 │行麻豆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