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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請人
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良
訴訟代理人
郭玫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遭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1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7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1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7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日盛商業銀行台南分│101年12月28日 │126,000元 │CC0000000 │
│    │公司郭俊良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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