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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請人
金利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忠
訴訟代理人
周南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順大生鮮有限公司胡│臺灣土地銀行安南分│101年12月31日 │28,100元          │FE0000000       │    │
│    │育瑄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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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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