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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擎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民
代理人
林靖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101年6月15日│227,850元 │ER0000000 ││ │限公司楊珮菁 │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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