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擎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富民
- 代理人
- 林靖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101年6月15日│227,850元 │ER0000000 ││ │限公司楊珮菁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