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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請人
立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業
代理人
鍾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
│001 │金村文具行│京城商業銀│101年8月10日│13,418元  │0000000 │
│    │歐俊麟    │行大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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