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03號聲 請 人 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美連 代 理 人 林書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邱子萍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品味生活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臺南│102年2月28日│61,400元 │GD0000000 │ │ │司陳約拿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