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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請人
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美連
代理人
林書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品味生活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臺南│102年2月28日│61,400元  │GD0000000 │
│    │司陳約拿          │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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