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4號聲 請 人 何宛璇 訴訟代理人 許詠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1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 │1 │130 │ │ ├──┼──────────────┼──────────┼──────┼───┼────┼───┤ │0002│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 │1 │140 │ │ ├──┼──────────────┼──────────┼──────┼───┼────┼───┤ │0003│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 │1 │3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