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請人
柏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輝
代理人
葉昭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柏御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1年12月31 │69,750元  │G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南都分行│日          │          │          │
│    │蘇振輝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