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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
    劉國珍

  • 原告
    海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5號聲 請 人 海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珍 訴訟代理人 莊淑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催字第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吳幸芳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4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鉅遠實業有限公司陳│台新商業銀行海佃分│101年6月5日 │23,258元 │BH0000000 │ │ │ │建宏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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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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