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請人
林慶雄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2年9月29日前之102年9月27日向本院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東成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2年5月17日│757,331元 │EB0000000 │
│陳慶德    │行歸仁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