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慶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9號聲 請 人 林慶雄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2年9月29日前之102年9月27日向本院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東成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2年5月17日│757,331元 │EB0000000 │ │陳慶德 │行歸仁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