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7號聲 請 人 陳一中 代 理 人 張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2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經本院 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5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89-ND-17424-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