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燦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成
- 代理人
- 楊喬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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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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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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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佺宏模具實業社邱清│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102年2月28日 │37,800元 │0000000 │ │
│ │昭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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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豪精密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永│102年3月31日 │127,050元 │0000000 │ │
│ │司陳祈安 │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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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慶孚股份有限公司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2年4月5日 │202,650元 │0000000 │ │
│ │榮財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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