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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請人
燦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成
代理人
楊喬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佺宏模具實業社邱清│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102年2月28日  │37,800元          │0000000         │    │
│    │昭                │行                │              │                  │                │    │
├──┼─────────┼─────────┼───────┼─────────┼────────┼──┤
│002 │大豪精密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永│102年3月31日  │127,050元         │0000000         │    │
│    │司陳祈安          │康分行            │              │                  │                │    │
├──┼─────────┼─────────┼───────┼─────────┼────────┼──┤
│003 │慶孚股份有限公司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2年4月5日   │202,650元         │0000000         │    │
│    │榮財              │台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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