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宏岱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俊雄
- 訴訟代理人
- 甘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4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4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10月
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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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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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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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春毅精密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宏岱紙器股份有限公│102年4月30日│22,365元 │0000000 │
│ │司吳俊賢 │分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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